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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发文单位:四平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0

四教通字〔2017〕211号

四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辽河农垦管理区教育局,新开区教育文化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杜绝非法办学现象,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提升民办学校(机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经四平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开展对民办教育学校(机构)2017年度办学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市民办教育学校及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

     二、时间安排

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25日。

 三、检查形式

各县(市)区教育局主管民办教育的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属地民办学校(机构)年检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年检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年度检查工作的各项任务。

四、检查内容

1.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机构)的领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等规定,加强对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党建工作的监督指导。

2.民办教育学校(机构)是否持有主管教育审批部门下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分工落实情况,校园安全工作情况,食堂卫生条件达标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许可及用电线路电气安全检测工作的落实情况。

4.办学地点的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有效期需三年以上)

5.办学条件及教师资质(新聘用教师是否备案)情况、教育教学开展情况(所开设的课程是否符合申请办学时的办学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等。

6.学校管理情况。包括行政管理、学生管理、招生广告宣传、后勤管理等情况。

7.财务制度情况。包括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学校财务机构及财务制度建立情况,本年度财务状况及审计情况,收费及收费公示情况。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管理情况,使用票据是否规范收费是否标准。

8.民办学校(机构)变更举办者、办学地点、名称、层次、类别是否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私自设立教学点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指导所属民办学校(机构)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依法诚信办学,全面规范办学行为。

2.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依法予以缓检。对不符合办学条件、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学条件的,依法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办学许可,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3.年度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四平市教育局

 

 

 

联系人:于笑影 

电话:0434--3266492

电子邮箱272381797@QQcom

 

 四平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