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海银职业技术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规定,经四平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对你校做出如下处理:
一、 吊销你校办学许可证。
二、 取消你校办学资格。
三、 你校接到通知后,立即将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上交
到四平市教育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学校剩余资产。
四平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20日